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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柳燕芸

    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徵收補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夫妻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續,是失地一方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取得的前提是是否為擁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故土地徵收補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一概而論。土地徵收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償費應當屬於夫妻一方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更傾向於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國夫妻財產製分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

    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的一種財產製度;法定財產製是指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判斷夫妻財產歸屬的一種財產製度。

    這兩種財產製度在適用上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中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的歸屬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卻並未規定。

    而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是考慮財產取得的時間,二是考慮財產的性質。

    財產取得時間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土地補償款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性質看:根據中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故土地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喪失所有權的一種補償。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的徵收,意味著農民對被徵收土地長久的或永久失去。這種補償僅限於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故具有專屬性,應當屬於夫妻土地被徵收的一方所有。

    地上附著物是指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著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地上附著物如果系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當然就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青苗補助費是對正在生長的農作物的一種補償,農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種植,該農作物應當屬於種植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故農作物並不會因為建立夫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故該青苗補助費就應當屬於個人所有;如果農作物在婚後種植,該農作物產生的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該青苗補助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 ,根據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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