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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常吸貓

    《宋會要輯稿》中記載,建隆三年有臣僚上言稱:“應有典賃倚當物業與人,過三十週年,縱有文契保證,不在收贖論索者。凡典當有期限,如過三十年後,亦可歸於現主”。而且,上言還稱,典當過了三十年,也不知道原主人是否允許現主人立契專賣給別人。因此,提出了典當田宅之物,即使超過期限,典當的原主人也已經去世,只要官印元契仍在,查驗明瞭後也準其子女贖回的奏請。如果文契真假難辨則另說。如果子女分隔兩地,各自典當家業產生糾紛,則現主人只能轉典,不能賣出。“賃”字一般指的是租賃,其所有權還在原主手中,因此也奏請削去此字。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則詔令:“民以田宅物業倚當與人,多不割稅,致多爭訟起。今後應已收過及見倚當,並須隨業割稅”。

    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出,在宋朝初年,典當還是“典賃倚當”,其流程、規章制度尚不如後世完善,對於典當田宅的相關處理,賦稅徵收也不大完備。 到了宋太宗雍熙年間,典賣則已經有了更為詳細的規章制度。典賣物業要先問房親,再問四鄰,這些人不要,或者買不起,才能與外人交易。如果想要把已經典當的物業,則應線先去問見典之人,然後根據還剩下的價值錢數,再寫一道絕產賣斷文契,和原來的典當票據、批印收稅等都交給典人,這一階段則不用再問房親四鄰。而且,如果典賣物業時留下一點小房子或者空地自己住的的不全典賣,也參照全典賣之例。這種交易比較類似活當變當斷。活當拿的錢少,但是可以贖回,死當則是一次性的買賣,拿的錢比較多,不能再贖回。典當有期限,如果臨期無錢贖回,則當斷更加合適。

    明代律例中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弘治年間則又有規定,典當田地器物,如果期滿原主所備錢款夠典當的一本一利,就可以贖回,如果當鋪保管不當則要賠償。田地一類的當品則比較特殊,到期贖不起的,則可以讓原主再種兩年在交回當鋪。從這裡可看出,贖回所當物品拿著當票(也稱典票)前去,不僅要付本金,也就是典當的時候得到的錢,還要付利息,這也是很多人贖不回東西的原因。

    當鋪賺的錢一方面用來維持日常運轉、獲取利潤,另一方面也要繳納稅銀。其利潤一是靠利息,比較常見的是二分利或者二分四釐之利,二是靠壓價。倘若原主不贖回的話,活當和當斷都可以壓價,然後把變為死當的物品售賣獲利,贖回的話也可賺取利息。而且,其中有很多可以操作的餘地。當分大小,大的當鋪往往不收低價之物,所以很多百姓遇到燃眉之急,往往轉去私當,雖然所獲錢數稍高,但利息十分驚人,所以在古代,私當有的時候是被禁止的。再比如有人偷盜東西后低價當給店鋪,比私下裡出售要安全,當鋪也可獲利,因此很多高門大族都會開設當鋪,一方面獲利不少,另一方面其權勢也可以給灰色交易以庇護。私當獲利速度則更加驚人。隋赫德抄江寧曹家的時候就搜出來不少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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