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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到四個月,妻子突變植物人,長沙男子小浩,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已成植物人的妻子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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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檸檬魚

    首先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最近比較火的一件事:

    90後的小浩是家中獨子,2013年9月,小浩與相愛多年的女友小清登記結婚 。不幸的是2014年1月3日晚,小清因無明顯誘因突發心臟驟停,意識喪失,成為了植物人。兩年間,小浩帶著小清輾轉於多家醫院積極治療,然而,小清一直未能恢復意識。2017年4月,小浩向嶽麓區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准許離婚。2018年2月,小浩再次起訴,請求離婚。日前,經法院調解,小浩與小清協議解除婚姻關係。最後小浩承諾,每月願意支付5000元用於小清今後的護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

    從上述的事件中,男方提出離婚實在是迫於現實的原因,值得我們去同情,男方最後的做法也算是仁至義盡。

    再來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該不該判離婚,我個人覺得應該判離婚,為什麼這麼說,我來給大夥細細說來。在西方的婚禮誓詞中一句熟悉的話大家都應該知道,誠然男方最後提出離婚,我們大家都會覺得不道德,妻子得病了你卻拋棄了她。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男方是家中的獨子,也就才20多歲,還很年輕,承載家庭“續香火”的重任,女方則沒有了生育能力,而且男方的家庭也不怎麼富裕,這樣對一個普通的家庭是雙重的打擊,沒有了未來和希望,這樣判罰離婚,男方也就對未來有了期盼,即使在金錢方面會有所顧及,對女方也盡了最大的義務,這樣的判罰對雙方都有益。

    當然在法律中也有規定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實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准予離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苦難,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所以,綜上所屬,新婚妻子成了“植物人”,丈夫起訴離婚該不該判離?個人覺得應該分情況來判罰,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並不是所有的都會被判離婚,相反則也一樣。

  • 2 # 閒月隱竹林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樣問題,不同結論是因為角度和出發點不同。從男方角度,起訴離婚也不為過,法院酌情判離也是應該的。大家不喜勿噴,下面我來解釋一下。

    新婚燕爾四個月,突發病情變植物人,這樣的打擊在當事人的心裡需要時間來承受,他能在堅持照顧了幾年之後才起訴離婚,已經算是很堅強和仁義的人了。很多人在文章開頭會指責他不應該拋棄髮妻,是覺得責任,覺得妻子已經植物人了,離婚豈不是徹底的放棄了她?談起責任,暫且不提他是獨生子,即便他有兄弟姐妹,生活也是有盼頭的,但是,家裡需要照顧的植物妻子,使他看不到希望看不到奔頭。再者,起訴離婚,是名義上解除婚姻,他可以再婚,如果不離婚,他就不能結婚,這是制度,也是制約,更何況,名義上解除婚姻之後,他每月支付的5000費用,也是責任。這要比那些離婚時要房要車要孩,想讓妻子淨身出戶的男子,或者是因為孩子判給妻子,就認為孩子已經和自己沒有關係的那些男子要善良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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