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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上還有個「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有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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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令和史官

    所謂領事裁判權,即一華人民至他國經商旅行,不受所在國法律支配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由其本國領事用本國的法律來管轄。起源於中世紀十字軍時代,當時義大利的商業都市在中東地中海沿岸的居留地任命了行政長官,即今所稱之領事。17世紀初,隨著屬地思想的流行,領事裁判權逐漸被廢除。工業革命後,隨著國際貿易的增多,領事制度的重要性再次增加。特別是19世紀中期以後,西方列強席捲亞洲,在亞洲諸多國家設立領事制度,迫使中國、日本、泰國等國承認其片面領事裁判權。

    由於中國近代缺乏對於國際法的相關知識,多數人認為領事裁判與治外法權是一對同義詞,這其實是誤解。另外有一些外國學者為本國的殖民行為進行辯護,強行將領事裁判權稱為治外法權。出於以上兩個原因,在中國近代史上這兩個名詞經常互換使用,造成誤解。比如在王鐵崖主編的《中華法學大辭典(國際法學卷)》中就有“領事裁判權又稱治外法權” 的表述。關於治外法權和領事裁判權的比較研究有許多,總結為以下幾點:①權利主體不同,治外法權享有者為國有財產、元首、公使、軍艦、政府船舶、軍隊。領事裁判權的享有者則只要是外華人就可以。②權利範圍不同,領事裁判權只限於司法權一種,而治外法權則包含頗廣,如司法權、行政權、警察權等等。③權利內容不同,治外法權包含免除民事、刑事管轄權、免除出庭作證的義務、免除直接納稅的義務、信教絕對自由。領事裁判權只免除民事、刑事管轄權。④權利的來源不同,治外法權是國際法規定的權利,領事裁判權不具備國際法的正當性。

    史學界一般認為,西方列強在中國領事裁判權最早確立是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之後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了美國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併為其他列強提供了模板,列強紛紛與中國簽訂了含有類似條規,或者根據“最惠國待遇”條款而具有類似效力的條約。其實除去西方列強在中國擁有領事裁判權的情況,中國在國外實行領事裁判權的事例也是存在的。比如中國在日本和北韓都曾經擁有並實踐過領事裁判權。

  • 2 # 密探零零發

    領事裁判權,這是洋人脫離中國司法管轄的一種非法特權,我們的法律管不了洋人。這是外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獲得的非法特權。

    領事裁判權是法外治權的一種,它使外華人在華為非作歹、有恃無恐的,嚴重干涉了清政府的司法主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司法權的踐踏,是非法特權。然而,落後就要捱打,沒有實力何來話語權滿清政府的腐朽無能,造成了列強對中國司法權力的踐踏。

    鴉片戰爭之後,滿清慘敗,簽訂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英國率先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其他國家爭相效仿,提出所謂的“利益均沾”,很快20多個國家都享有了領事裁判權。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蘇聯、德、奧、匈等國先後放棄了在華領事裁判權,徹底廢除的過程是緩慢而曲折的,直到新中國成立,才華人民才徹底擺脫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一切帝國主義特權,華人民終於站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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