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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829657158428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攜帶本人身份證; 2、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 2 # 茶花女北島靜待

    可以

    失業金領取沒次數限制,符合條件可以再次申請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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