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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94009630111

    在我們客觀現實當中,違章建築所呈現出來的形式、表象是各種各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企業廠房或住宅的方式;

    2.在住宅擴建之後沒有報批的方式;

    3.集體土地上建的小產權房,當然這個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

    4.取得了國有工業用地國有土地但是建設工程報批的時候沒有相應的報批程式和報批手續;

    5.臨時建築超期了。給你批兩年的臨時建築期限結果超期了,沒有繼續申請延期或是申請延期對方不批准;

    以上的幾種形式都可能導致最後呈現出來的客觀現實就是--你的地方屬於違章建築。但全國現在正在大範圍的拆違章建築客觀前提之下,我們也要進行違章建築的區分,到底哪些進行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的區分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權法等相關的法律適用當中對違章建築的確認和處罰措施進行了程式性階梯型的適用,比如能補辦相關手續的應該補辦手續,能夠透過罰款之後補辦相關程式的就應該透過罰款後補辦,如果能夠客觀現實存在不干擾國防安全公共安全、城市的市容市貌等沒有實質影響的,原則上也不應該認定為違章建築。包括政府早期進行招商引資進來的和一些有相關的建築的合法性認定的職權部門所做的相關默許、認可、鼓勵等等,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呢?在客觀現實中都應該進行區別對待。

    從以前的違章建築拆除中,只有危害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才能涉嫌到違章建築。在集體土地特別是宅基地上,為了滿足自己的住宅人由於不滿足居住面積的問題,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上或土地使用權進行改擴建的話,我們認為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但是現在在浙江台州、杭州、寧波、溫州等地,在進行大範圍進行拆違的時候根本不進行區別對待。我們認為要進行區別對對待,不管是具體表現什麼形式一定要看來源,看他在合法的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鑑定程式當中屬於哪個階段,我們到底應該採取哪些法律措施,是否能夠補救?是否能夠採取相關的其他的法律手段予以確認相關的合法權利呢?我們都應該在這方面進行實際的探討。

    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

    首先集體土地上能不能蓋房子?能不能蓋樓房?如果是集體建設用地、非耕地上是可以的。但是為什麼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的原因在於你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進行公開出售,公開出售也就是說不是給集體土地成員建設的,而是賣給了集體土地成員之外的人。由於你沒有進行土地徵用,變成國有土地沒有交土地出讓金,侵犯了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侵犯了商品房預售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這是一種不合法的程式。但是小產權房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呢?我們認為是必須先買賣之後,買的人是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這個房屋的權屬就是小產權房,如果建設完後並沒有買賣,或者說我都是給集體組織成員住的就不能算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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