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第一件事,業主的財物丟失,物業該負什麼樣責任?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合同關係,雙方如果有一方未履約屬於侵權,其責任視情況,侵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就本案而言,摩托車放在樓底下被盜了,你認為物業有責任,但不清楚責任到底多大,筆者來簡單的說一說。
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基本上是封閉管理,在業主入住之前,物業公司就與開發單位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就約定了小區的基本安保服務標準,基本上有以下幾點:
1、業主出入小區,使用門禁卡(開發公司一般會,贈送三張),訪客的經核實後登記准入;
2、物業公司定時巡邏,檢視小區各處是否存在隱患,遇到可疑人員進行盤問,在巡邏途中有簽到或巡更打點記錄;
3、維護小區的治安監控裝置良好運作,所有的監控攝像記錄保留30天;
4、負責維護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放秩序。
5、維護其它的安防設施併發揮作用。
以上簡單說明,可以看出物業服務合同對於小區的安保約定,是一般性的治安防範,並不是很多業主認為的物業是大內護衛!無所不能!
但實際上,根據合同而言,業主家中的財物,物業不負保管之責的,對於擺放停車場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只有一般性的巡邏看護,達不到專門保管的等級。
就本案中的摩托車,如需要物業看管、必須停放在專門的車棚內,另外支付保管費!
如果業主的財物有了損失,業主需要追責的話,那就要舉證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證據。如果有充分證據並得到的認可,是可以得到部分賠償的。
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物業合同都是業主參與制定的,只不過這個“業主"是指開發公司或小區業主大會!不是小業主!
正常情況下在合同上簽字的業主都是單位組織:開發商或業委會,不會是小業主!
成百上千的小業主,對安保的需求五花八門。比如,張家說20個保安夠了,李家40個才行,你說不經所有業主統一後再確定,物業公司到底要出多少名保安呢?
在小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開發公司先行確定安全服務標準。小區交付、經過一段時間執行,業主如對此不滿意,可以按程式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就物業服務合同的標準重新擬定。
各位業主在收房入住後,就可以在小區內“參政議政",積極發表意見。對於新服務合同中的新標準進行充分商議,最終形成統一的意見,經大會投票表決,經雙過半的業主同意後,業委會方可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才是業主的保護自己合法的方式,這才是維權的正途!
先說第一件事,業主的財物丟失,物業該負什麼樣責任?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合同關係,雙方如果有一方未履約屬於侵權,其責任視情況,侵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就本案而言,摩托車放在樓底下被盜了,你認為物業有責任,但不清楚責任到底多大,筆者來簡單的說一說。
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基本上是封閉管理,在業主入住之前,物業公司就與開發單位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就約定了小區的基本安保服務標準,基本上有以下幾點:
1、業主出入小區,使用門禁卡(開發公司一般會,贈送三張),訪客的經核實後登記准入;
2、物業公司定時巡邏,檢視小區各處是否存在隱患,遇到可疑人員進行盤問,在巡邏途中有簽到或巡更打點記錄;
3、維護小區的治安監控裝置良好運作,所有的監控攝像記錄保留30天;
4、負責維護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放秩序。
5、維護其它的安防設施併發揮作用。
以上簡單說明,可以看出物業服務合同對於小區的安保約定,是一般性的治安防範,並不是很多業主認為的物業是大內護衛!無所不能!
但實際上,根據合同而言,業主家中的財物,物業不負保管之責的,對於擺放停車場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只有一般性的巡邏看護,達不到專門保管的等級。
就本案中的摩托車,如需要物業看管、必須停放在專門的車棚內,另外支付保管費!
如果業主的財物有了損失,業主需要追責的話,那就要舉證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證據。如果有充分證據並得到的認可,是可以得到部分賠償的。
再說第二件事: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制定的,業主只有簽字權、沒有修改權!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物業合同都是業主參與制定的,只不過這個“業主"是指開發公司或小區業主大會!不是小業主!
正常情況下在合同上簽字的業主都是單位組織:開發商或業委會,不會是小業主!
成百上千的小業主,對安保的需求五花八門。比如,張家說20個保安夠了,李家40個才行,你說不經所有業主統一後再確定,物業公司到底要出多少名保安呢?
在小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開發公司先行確定安全服務標準。小區交付、經過一段時間執行,業主如對此不滿意,可以按程式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就物業服務合同的標準重新擬定。
各位業主在收房入住後,就可以在小區內“參政議政",積極發表意見。對於新服務合同中的新標準進行充分商議,最終形成統一的意見,經大會投票表決,經雙過半的業主同意後,業委會方可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才是業主的保護自己合法的方式,這才是維權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