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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稻穀與小麥

    1月23日,杭州上城警方就浙醫一院爆燃事件第三次釋出通報。通報稱,嫌犯盧某某因長期患腎臟疾病久治不愈,對曾去治療的數家醫院產生不滿作案。記者還檢索到一份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盧某文於2014年在浙江省人民醫院和浙醫一院慶春院區放火,後獲刑3年。據法醫精神病鑑定意見書證實,盧某某患有偏執型精神障礙。

    結合相關資訊,我來談談我對此事件的幾點看法:

    精神病人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八條關於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解釋: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嫌疑人盧某某雖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這並不代表盧某某就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考慮到盧某某在前一次實施放火時就曾被判處過3年的有期徒刑,這也可能說明盧某某在前一次入獄前應該是被認定為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次事件中,嫌疑人不僅實施了放火,還在案發現場試圖引燃兩枚自制的炸彈。一個完全喪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基本上很難有能力做到這一系列的步驟,這也間接說明了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存在理智時刻的。

    嫌疑人家屬對其的監護存在嚴重問題。

    嫌疑人不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之前就曾經有過在醫院內放火這樣的惡性報復行為,並且被判入獄多年。這種情況下,嫌疑人的家屬,也就是嫌疑人的監護人,按理應該是需要對其做好嚴加看管的,避免其做出不理智的行為。

    然而很顯然盧某某的家屬並沒有做好相關的監護工作,甚至可以說盧某某根本就是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之中。也正是因此,他可以有大把的時間進行自製炸彈的研究和除錯。但凡有人能管管他,根本不可能發生引爆自製炸彈這樣的事件發生。

    為什麼沒有對其進行強制治療?

    對於此事件,我的另一個疑問是為什麼嫌疑人在第一次犯罪後沒有被收入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嫌疑人盧某某不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疑似存在反社會的心理。讓這樣的人活躍在社會中是非常危險的,極容易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威脅被破壞。

    這樣的精神病人,在其完全康復之前,是不應該回歸社會中的。而事實也證明,盧某某在迴歸社會後沒過幾年,就以幾乎同樣的方式複製了當年的犯罪行為,而且犯罪性質甚至還更為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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