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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從耗子胖成豬

    其次,街拍攝影作為一種藝術的創作形式,它在光線、構圖、人物姿態方面會有非常大的隨機性,很難用於商業應用。而一張沒有商業價值的圖片,攝影師並不需要費神費事的去整什麼“肖像權”。

    其次,街拍有好多種,不是所有的街拍都是偷拍美女。

    例如“颱風山竹”過後,我在路上街拍。構圖的時候我就考慮把行人作為我圖片的一個元素,但我會在發表的照片裡面,選擇規避他們肖像的瞬間。

    而對於這樣的圖片,行人只是一個象徵性的符號,他們是誰,長相如何並不重要。這樣的圖片顯然也沒有必要去徵求所謂的“肖像使用許可權”。

    (詭辯一點講,你怎麼證明圖片的人就是你?)

  • 2 # 三晉影像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要看作品的用途來定,如作為一般新聞圖片或網上交流,不一定溝通,但如果是用來參加攝影比賽或用於商業廣告等,就一定要溝通,在,而且最好能形成文字的東西。

  • 3 # 懶貓攝癮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路人甲”的肖像權會否被侵犯?

    首先,法律保護公民肖像權的規定是怎麼說的?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據此,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要件有三:一是有使用行為;二是未經本人同意;三是以營利為目的。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成立侵權。另外,據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雖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也不構成侵權。如: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宣傳報道參加遊行、集會活動者肖像;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而使用有關公民肖像;國家機關依法使用肖像;為肖像者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為科研、教育而在特定範圍使用肖像,等等。

    第二、具體到題主所問的具體場景,到底需不需要溝通肖像權問題,在排除營利目的的商業行為和法定允許不需要經過同意也可使用等情形的前提下,我們需要充分考慮以下問題:

    1.掃街的目的是什麼。不論是攝影創作,或是出於獵奇,首先都不可出於故意或因個人明顯過誤,而導被拍攝者的個人形象被醜化、歪曲,或者個體隱私、生理缺陷被暴露。哪怕是正當合理合法的創作,作者也應當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如果有可能涉及這種情形的糾紛,即應事先進行溝通,徵得當事人同意。

    2.人物在照片中的表現形式是什麼。如果被拍攝者在照片中是面部、區域性或者全身特寫,或者在照片中佔據主體,且是清晰正面照時,亦需儘可能徵得當事人同意。當然,如果被拍攝者在照片中只是一個側影或背景,或者只是背景的構成內容之一,且無明顯不妥不雅之處時,我認為可以不需徵得對方同意。

    3.拍攝的場所是什麼。如果被拍攝處於私人場所,包括私人場所的延伸場所,比如家裡,包括陽臺、公共浴場、公共更衣室,等等,最好事先徵詢對方意見。至於其他公開、公眾場所,比如演出現場、比賽現場、旅遊景點、會場、車站廣場碼頭及其他公共場所,只要不是故意損害被拍攝者的形象,我認為均無需事先徵得同意。

    4.確保作品使用的合法性。

    5.徵求當事人同意的方式,可以是事先徵詢,也可以是讓當事人看樣片。

    本人拍攝的下述兩張照片,就不必事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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