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他因為欠了花唄和身上沒多少錢在貼吧上找工作的時候被一條高回報的招聘資訊吸引,在瞭解過後騙子叫他下載叫蝙蝠的聊天軟體,注意這個軟體可以單方面銷燬所有聊天資訊,在軟體上聊說是做類似比特幣的一種幣的線下分銷和客戶對接完成一單有6千提成,他經不住誘惑就同意了騙子簡單給他培訓了使用交易過程中要用的兩個轉幣軟體和給了他200元美其名曰培訓費。過了幾天騙子就用蝙蝠聯絡他說在另一個城市有個客戶需要對接就叫他去還給他350的差補,騙子還特別交待見到了客戶先通知他按他要求和指示交易。朋友下午就到受害人城市並和受害人見面交易,交易過程都是聽從騙子的遙控指揮,在受害人打給騙子40多萬後騙子就刪了朋友的好友並把聊天記錄銷燬,聯絡不上騙子之後朋友和受害人才知道上當受騙了。受害人一直是透過受害人自己朋友的牽線搭橋和騙子聯落的,我朋友也是第一次與受害人見面。到警局後經過警方初步調查,因為我朋友年輕又沒有違法記錄就錄完口供把手機封存給技術部後就放我朋友回去,說一個月後回警局拿手機和回答補充問題。現在我朋友每天晚上睡不著睡怕得很,請問他是犯罪嗎?要賠受害人錢嗎?法律會怎麼處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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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瑤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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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劍南京
間接正犯
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不一定只限於行為人自身的直接的身體動作,行為人利用動物、工具實施犯罪,人們容易理解。行為人利用他人作為媒介實行犯罪,在現實生活中,既有可能,也不罕見,這種透過利用他人實現犯罪的情況,刑法理論上稱為是間接正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的間接正犯概念,司法實踐可能追究了被利用人的刑事責任。
被利用者欠缺犯罪要件中的故意、目的等要素,通常情形下,司法人員不得認定被利用者構成犯罪。被利用者欠缺責任,主要包括被利用者欠缺故意、欠缺目的、無責任能力,以及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等四種情形。
其中,被利用者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較多地發生在金融領域內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下海”後,招聘他人透過聲訊吸引他人“投資”,被招聘的人員可能就是被利用者。司法實踐中,“下海”人員逃跑後,被招聘人員往往就是他們的“替罪羊”。從本設問項下的描述看,你朋友不知道騙子有非法佔有目的,你朋友去受害人城市並與受害人見面交易則是合法行為;而受害人一直是透過自己的朋友與騙子聯絡,你朋友沒有詐騙的故意,不應當認定你朋友為詐騙罪的共犯。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可能要等待手機的電子資料判斷,確實沒有故意的,一定不構成犯罪。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詐騙罪屬於故意犯罪,不知情的情況下怎麼會是詐騙罪呢,建議你說一下準確情況。
不知道具體情況,給你一些知識做參考
所謂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所以,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詐騙的故意。 如果當事人不知道他人是在實施詐騙,自己也是受騙而參與了詐騙的,他在主觀上沒有實施詐騙的故意,也不存在與他人共同實施詐騙的故意。因此,對他人的詐騙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能夠以詐騙來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然啦,是否屬於不知情,還要結合其他詐騙實施人的供述以及詐騙實施的整個具體過程和相關證據鏈綜合分析,而不能僅憑當事人的個人陳述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