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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準確地說,法律不認可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20年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所以,合法簽訂4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基本不可能。建議轉換經營方式,採用租改售模式可能更有利於實現雙方之間權益。

    我們國家合同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視為無效約定,這已經明確了最長租賃期限,所以不可能在租賃合同上下功夫了。現在可以研究一下40年不動產使用權轉讓合同,讓出租人與承租人實現經營目的。

    舉例說明。王老闆有十套商品房打算租給客戶使用,雙方願意長久合作,期限40年為租賃屆滿期間。此時,王老闆不可能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只能協商客戶簽訂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這樣就可以避開法律限制,成功實現雙方之間的利益。

    該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應該著重說明房產的緣由和實際情況。比如該房產為國家監管部門限制用房,不能獲得有效房產證件,不具備產權交易條件。所以,為實現雙方之間的利益最大化,經過雙方協商確定,出租人願意轉讓房產使用權40年給承租人使用。

    該房產使用期限屆滿後,承租人(買受人)應該無條件退還房產給出租人(轉讓人),出租人仍然享有原來房產的物權。雙方在合同裡面一定完整說明使用方法、解除合同的事由、違約責任、遇到政府徵收等相關事項利益分配機制。

    合同一旦簽字確認後,雙方不得違法經營,若出現違法行為,只能由違法者負擔全部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完整的不動使用權產轉讓合同,可以有效為雙方服務,及時迴避了法律對租賃期限的限制。

    按照現在房地產行情來看,租賃40年期限不現實,也不合理。因為商業地產土地使用期限基本也就是40年,到期後還要受到補交土地出讓金等行政管理約束。所以,房產的有效利用期限也就40年,之後就會被列入危房改造的可能,不利於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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