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車能帶有蓋子的玻璃杯,有蓋子的玻璃杯不是禁止攜帶物品。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和列車等服務場所內,透過多種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是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完善作業程式,落實作業標準,保障旅客運輸安全。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六十六條 車站在辦理承運手續時應填寫行李、包裹票,填寫時應逐項正確填寫,字跡清楚,使用規範文字,加蓋規定印章。
下列情況應在行李、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有關內容:
1、承運腳踏車、助力機動車、摩托車時,應註明車牌名、車牌號、車型、新或舊等車況。
2、承運加冰、加水物品或餵養飼料時註明“加冰”“加水”或“附飼料”等。
3、承運經客調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時,在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月×日經部令××號(客調××號命令)批准”。
坐火車能帶有蓋子的玻璃杯,有蓋子的玻璃杯不是禁止攜帶物品。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車站和列車等服務場所內,透過多種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是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完善作業程式,落實作業標準,保障旅客運輸安全。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六十六條 車站在辦理承運手續時應填寫行李、包裹票,填寫時應逐項正確填寫,字跡清楚,使用規範文字,加蓋規定印章。
下列情況應在行李、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有關內容:
1、承運腳踏車、助力機動車、摩托車時,應註明車牌名、車牌號、車型、新或舊等車況。
2、承運加冰、加水物品或餵養飼料時註明“加冰”“加水”或“附飼料”等。
3、承運經客調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時,在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月×日經部令××號(客調××號命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