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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1.認定幹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據。

    現行認定幹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據是《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該通知下發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執行,2013年12月22日廢止)對認定幹部出生日期問題作出規範。稽核時要把握不同時期的政策依據。

    2.執行幹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總體要求。

    根據組通字【2006】41號檔案精神,執行幹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總體要求是“原則上不改、造假的糾正”。

    3.對幹部出生日期造假進行糾正和重新認定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有四項,一是公平公正。堅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不讓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複得利。二是最先最早。嚴格執行組通字【2006】41號檔案規定,即“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是指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三是全面取證。對塗改、虛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難以認定的,組織人事部門須派專人到公安部門調閱原始戶籍檔案。原始戶籍檔案材料形成時間早於幹部人事檔案的,以原始戶籍檔案為依據;原始戶籍檔案材料形成時間晚於幹部人事檔案的,須調閱幹部人事檔案早期材料以及幹部出生證明、幹部近親屬檔案等輔助材料進行查核。取證的原始依據材料須是原件且無塗改,如有塗改應認真甄別,並視情況送公安部門進行物證鑑定。四是嚴格組織認定程式。全面調查取證後,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調查核實結果,經集體研究、綜合研判,對幹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認定。未按上述程式認定的,不予承認。對檔案造假的,除要認真糾正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4.幹部人事檔案最早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與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能否按照其他材料記載一致的時間進行認定?

    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則認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記載一致的時間進行認定。最早材料須沒有塗改、虛填年齡等造假情況。

    5.對幹部因上學、入團、入黨、入伍、招工等不夠年齡,而將幹部人事檔案早期材料記載的年齡填大,後根據形成時間更早的戶籍檔案材料已經改回的,如何認定?

    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為避免重複得利,須認定為幹部上學、入團、入黨、入伍、招工時填大的年齡。

    6.幹部人事檔案中涉及出生日期農曆公曆換算問題的,如何認定?

    幹部人事檔案最早材料記載的幹部出生日期註明了農曆(陰曆、古歷或舊曆)等字樣的,可以按換算後的公曆(陽曆)時間認定。沒有註明農曆(陰曆、古歷或舊曆)等字樣,組織已作過專門認定、經核對屬於農曆公曆換算情形的,以組織認定結果為準;否則,不得按農曆公曆進行換算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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