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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筆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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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州正左
必須要說的是,如果您提問的時空是當前,也就是21世紀,伊麗莎白二世女王治下的英國,您的提問根本不存在,換句話說,您的假設不成立。
為什麼呢?因為當代英國沒有,也不可能有一部法律會未經過上下兩院“三讀”程式而呈現於女王面前,更別提御準。
1967年英國頒佈新御準法(如下截圖),即Royal Assent Act 1967,專門重新規定了女王的御準程式。
本法案規定,任何法律透過之前必須由上下兩院在場同意,而且據英國憲法慣例,女王甚至無法看到法案的內容本身,她只能看到法案的短標題和相關同意格式,更別提事先透過這種東西。
即使在1967年之前,您說的這種情況也不太可能,只是,在60年代左右,下議院倒是可以在極少數情況下,不經上議院的同意而將法案呈於女王,但很快,這種不合常理的形式得到遏制並予以取締。
也只有極少數情況下,英國女王會不遵守慣例對上下兩院都透過的議案予以否決,即拒絕簽字,但是,真的很少,少到自1707年安妮女王拒絕批准蘇格蘭民兵法案後,就再也沒發生過。
如果把您所說的情況移到1688年以前,如果國王想要不經過議會實施法律,他也不能在明面上做你所述動作,他至少要先解散議會,這就是英國革命的由來,國王希望徵稅和實施(execution)他想要的法律,議會當然不幹了,國王搬不動議會的大腿,就乾脆解散議會,光榮革命之前,有多位英國國王曾經長期或短期解散議會,包括被絞死的查理一世。
光榮革命後,英國憲 政基本宣告完成,所頒佈的《權利法案》嚴格限制了國王的法律權力,法案明確規定(如下截圖)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停止和執行任何法律。國王自此成為橡皮圖章。
英國憲 政從詹姆斯一世到權利法案,歷經大半個世紀,其發展又從戰後到布萊爾政 治改革,近400年曆程,其所蘊含的慣例、習俗、法律、判例,博大精深,源遠流長,我們的教科書限於篇幅,只能做極短的介紹,可以說很難觸及其內涵。我看到不少答案連常識判斷都有失誤,譬如言《英國國家憲法》,眾所周知,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其本身也不是憲法法典型規制的國家,其制定法無論數量還是重要程度也遠不如判例和憲法慣例。總之,無論如何,英國成熟和穩定的憲 政構造、運作都值得我們看一看,至少沒有什麼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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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劉權林
有現成的案例啊。
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斯圖亞特繼承了英國王位,開始了在英倫三島和愛爾蘭的統治。
詹姆士一世鼓吹“君權神授”的說法,聲稱國王是上帝派到人間的最高權威,有無限的權力。
所以詹姆士一世,不把議會放在眼裡。他要定立法律,議會不批准,他就把議會解散,然後他頒佈的法律直接生效執行。
到了查理一世,有過之而無不及,議會不同意他徵稅,他就把議會解散,稅照樣收。也就是查理一世不經過議會直接頒佈法律全國執行。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專制,導致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把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臺。
所以現在你把一份議會沒有批准的法案拿給女王,女王會不會先摸一下脖子然後拒絕簽署呢?
其實英國議會已經和王室達成了契約,雙方都不能違約,議會批准的法案,要女王簽署才能生效,但女王只能按照議會的意思辦,這也就包括不能簽署議會沒有透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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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國之前法律法規釋出規章制度講,未經國議會成員討論稽核同意提交的憲法條例,國王無權和不予簽字,是一個國家憲法規定。國家出臺法律法規規定都是根據國家際新形勢變化需要而變更法律,如出臺法律或增或減條款,都由民眾提供,國家議會組織討論稽核是否符合釋出,討論確認後再轉交國王審批簽字,鑑字後才正規釋出,宣佈法律生效,確定為新法律法規。這是英國法律頻布制度規定的。現就未經國議會審討的法律介書.,就是國王簽了字,可簽字的法律法規是不能生效的,從原則認為,僅屬國王令,不屬英國國家通用憲法條款出臺。國家憲法必須先由國會議會提審透過,任何個人無權規定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