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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夢雲藍

    首先肯定是公平的!因為科學發現只是一種現象,科學本身是為人類服務,而為人類服務則成為實用科學。只發現現象而無法為人類服務,也只能稱為現象。透過現象看到本質便產生了科學,而科學的深遂是科學之間的必然聯絡,而證明科學的現象和本質一及成果就必須實踐,而這個實踐就是實(試)驗的過程,只有經過實(試)驗才能在理論上有服從實踐的定論,正所謂是物質第一性,意識第二性。而做實(試)驗並非易事,需在之中留心觀察,全面瞭解滲透其過程,及時發現科學之間互相依存互相聯合與聯絡,只有這樣才能寫好理論之卷。否則,馬虎空寫的理論則是可笑的,並且也是空洞的,而空洞可笑的理論是無法指導實踐!

  • 2 # 未懂未悟

    說到公平不公平,其實是能否變現問題。科技發明因為有一層實用操作,管理上容易操作,所以設定了一個專利權,便於發明人將發明成果更好的運用到生活中,進而實現變現獲益。

    而發現呢,更多發生在科研領域的理論層面。對它的認定論證都需要很複雜的過程。而且發現他的應用範圍廣,時效長,短期的變現能力有限,所以管理上不適宜專利權的設定。這樣看來對研究者似乎有點不公平,但也無奈。

    不過,就現在的情況來說,科學發現己經很難發生在普通人身上,只有專門的研究學術機構才有可能。可這些平臺的資金多來源於國家或財團。研究人員的日常生活是有保障的,這樣看來也就沒有什麼不公平了。因為他們的變現發生在發現出現之前。研究工作人員憑他們的研究能力己經變現。而發明者呢,發明物進入市場之前的所有投入,大多需要自己籌措。專利權只是成功後的一種補償,如果不成功呢?而研究人員呢,一輩子沒出成果的人少嗎?他們的生活和那些苦哈,的發明者比起來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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