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下列精神疾病者不能報考教師資格證,其中不包括抑鬱症,因此可以報考。詳情如下:
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覆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衝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症的某些型別。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擴充套件資料
不適宜從事教師崗位的其他條件
1、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2、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
3、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5、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可以,有下列精神疾病者不能報考教師資格證,其中不包括抑鬱症,因此可以報考。詳情如下:
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覆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衝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症的某些型別。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擴充套件資料
不適宜從事教師崗位的其他條件
1、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2、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
3、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5、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