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眾議院許可權:
1、審議和批准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2、美國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汙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眾議院可經簡單多數表決透過彈劾案,並提請參議院對其進行審判;
3、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總統(即在選舉總統時如果參選人的選舉人票都沒有過半數時)。
4、起草和提案各種法案,獲簡單多數通過後交由參議院審議透過。
二、參議院許可權:
1、審議和批准總統任命的人事,如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法官等,參議院可透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透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參議院對人事案的同意權是有些限制的。例如,憲法規定,總統可不經參議院建議與認可而於國會休會期間任命人事。休會任命僅暫時有效,該職務於下次國會議期開始時再度出缺。儘管如此,總統經常作休會任命以避過遭參議院駁回任命案的可能性);
2、批准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制定涉外法規(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建議與認可後方能批准條約);
3、眾議院彈劾因‘叛亂、貪汙或其他輕重罪行’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若在任的美國總統受彈劾,美國最高法院院長鬚主持其審判。在彈劾審判過程中,參議員須坐鎮監誓與監證。有罪判決須在場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透過。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
4、沒有副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副總統。
總的來說美國的眾議院一般偏重於美國財政和內政的立法,而參議院則主要在政府人事和外交事務上說了算。
參議院由各省的省長親自擔任,或者親自任命。它代表了統治者的要求。眾議院則由民選代表組成。它代表了民眾的要求。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
上議院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根據世襲權力而取得這種位置的世俗貴族和非世襲的教會高階人士組成。大部分議員都是從斯圖亞特王朝取得稱號和職務,因此斯圖亞特王朝可以指望他們的支援。下議院的情況稍有不同,因為這是一個選舉出來的機構。儘管其議員不是真正的英華人民代表,可是他們對政府的依賴程度要比上議院的議員低。他們是由各個郡年滿21歲,從地產上每年獲得40先令以上收入的男子中選舉產生的。在斯圖亞特王朝時代,由各郡選入議會的是中等貴族和大貴族,包括舊的封建貴族和新的資產階級化的貴族。還有在某種程度上與土地佔有有一定關係的資產階級。
一、美國眾議院許可權:
1、審議和批准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2、美國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汙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眾議院可經簡單多數表決透過彈劾案,並提請參議院對其進行審判;
3、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總統(即在選舉總統時如果參選人的選舉人票都沒有過半數時)。
4、起草和提案各種法案,獲簡單多數通過後交由參議院審議透過。
二、參議院許可權:
1、審議和批准總統任命的人事,如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法官等,參議院可透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透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參議院對人事案的同意權是有些限制的。例如,憲法規定,總統可不經參議院建議與認可而於國會休會期間任命人事。休會任命僅暫時有效,該職務於下次國會議期開始時再度出缺。儘管如此,總統經常作休會任命以避過遭參議院駁回任命案的可能性);
2、批准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制定涉外法規(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建議與認可後方能批准條約);
3、眾議院彈劾因‘叛亂、貪汙或其他輕重罪行’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若在任的美國總統受彈劾,美國最高法院院長鬚主持其審判。在彈劾審判過程中,參議員須坐鎮監誓與監證。有罪判決須在場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透過。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
4、沒有副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援的情況下,推選副總統。
總的來說美國的眾議院一般偏重於美國財政和內政的立法,而參議院則主要在政府人事和外交事務上說了算。
參議院由各省的省長親自擔任,或者親自任命。它代表了統治者的要求。眾議院則由民選代表組成。它代表了民眾的要求。
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
上議院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根據世襲權力而取得這種位置的世俗貴族和非世襲的教會高階人士組成。大部分議員都是從斯圖亞特王朝取得稱號和職務,因此斯圖亞特王朝可以指望他們的支援。下議院的情況稍有不同,因為這是一個選舉出來的機構。儘管其議員不是真正的英華人民代表,可是他們對政府的依賴程度要比上議院的議員低。他們是由各個郡年滿21歲,從地產上每年獲得40先令以上收入的男子中選舉產生的。在斯圖亞特王朝時代,由各郡選入議會的是中等貴族和大貴族,包括舊的封建貴族和新的資產階級化的貴族。還有在某種程度上與土地佔有有一定關係的資產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