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請辦理“農轉非”戶口的居民需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公安局、分局稽核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1、辦理“農轉非”戶口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農村的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及其他親屬照顧,生活難以自理,必須來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農村無人照顧的15週歲以下的子女(含18週歲以下在校生)來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婦一方在農村,入戶人年齡35週歲以上,結婚3年以上,並在落戶地有固定住所的職工居民家屬及其不滿15週歲的子女(含18週歲以下的在校生)。
2、辦理“農轉非”戶口所需要的證明村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單位大中型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4)夫妻投靠的須有結婚證明、居民身份證;父母離婚,子女判給城市一方申請“農轉非”戶口的,須有法院離婚文書(審查原件、留存影印件); (5)縣級以上醫院的有關證明材料(殘疾人須有殘疾證明); (6)16--18週歲在校生證明。
3、辦理“農轉非”準遷落戶手續: (1)接到批准通知後,先到申請地派出所領取戶口準遷證,再持戶口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的派出所遷出戶口。 (2)遷出戶口後,持戶口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農轉非”指標憑證及居民身份證(其中16週歲以上的人口,每人帶三張身份證標準照片),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和換髮居民身份證手續。 (3)落戶後,再持戶口簿,“農轉非”指標憑證到糧食部門辦理糧食手續。 居民申請家屬、未成年子女“農轉非”,證明材料齊全,戶籍內勤要當場受理,責任區民警在3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7日內上級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經縣(市)、區公安局審查研究,符合政策的報市公安局審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內退回原申報派出所,派出所7日內答覆申請人。對市局不批准的戶口材料,市局在下發批准的戶口材料同時退回縣(市)、區公安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戶口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內答覆審請人。因受指標限制,雖符合條件,但未被批准的戶口材料,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種類“農轉非”按照歸口部門規定辦理。
一、凡申請辦理“農轉非”戶口的居民需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公安局、分局稽核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1、辦理“農轉非”戶口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農村的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及其他親屬照顧,生活難以自理,必須來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農村無人照顧的15週歲以下的子女(含18週歲以下在校生)來我市投靠父母的; (3)夫婦一方在農村,入戶人年齡35週歲以上,結婚3年以上,並在落戶地有固定住所的職工居民家屬及其不滿15週歲的子女(含18週歲以下的在校生)。
2、辦理“農轉非”戶口所需要的證明村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單位大中型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4)夫妻投靠的須有結婚證明、居民身份證;父母離婚,子女判給城市一方申請“農轉非”戶口的,須有法院離婚文書(審查原件、留存影印件); (5)縣級以上醫院的有關證明材料(殘疾人須有殘疾證明); (6)16--18週歲在校生證明。
3、辦理“農轉非”準遷落戶手續: (1)接到批准通知後,先到申請地派出所領取戶口準遷證,再持戶口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的派出所遷出戶口。 (2)遷出戶口後,持戶口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農轉非”指標憑證及居民身份證(其中16週歲以上的人口,每人帶三張身份證標準照片),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和換髮居民身份證手續。 (3)落戶後,再持戶口簿,“農轉非”指標憑證到糧食部門辦理糧食手續。 居民申請家屬、未成年子女“農轉非”,證明材料齊全,戶籍內勤要當場受理,責任區民警在3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7日內上級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經縣(市)、區公安局審查研究,符合政策的報市公安局審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內退回原申報派出所,派出所7日內答覆申請人。對市局不批准的戶口材料,市局在下發批准的戶口材料同時退回縣(市)、區公安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戶口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內答覆審請人。因受指標限制,雖符合條件,但未被批准的戶口材料,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種類“農轉非”按照歸口部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