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物件、範圍和時間
1.市教育局負責辦理市區初中和全市普通高中的學生學籍註冊(轉出、轉入、借讀)工作。
2.學生轉學(含借讀)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二、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有關規定
由要求轉學(借讀)的學生或家長持轉出學校出具的轉學聯絡卡,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簽章同意後,帶有關證件到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三、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有關規定
1.初中學生在畢業學年下學期,高中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不辦理轉學手續;在一個區的範圍內,不辦理初中轉學手續;在市區或一個縣(市)範圍內,不辦理高中轉學手續。
2.市區戶口,無特殊原因,在外地借讀,學籍由外地轉回鄭州者,原則上不辦理高中轉學手續。
3.因特殊情況,在外地借讀,要求轉回學習者,必須帶家長工作單位出具的借讀原因證明、轉學證、學籍檔案、戶口簿,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的,分到缺額學校。
4.因父母調鄭工作,要求轉鄭學習者,必須帶轉學證、學籍檔案、戶口簿(或家長調令、家長單位出具的住所證明),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的,分到缺額學校。
5.非本市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可在我市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其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父母雙方系支援邊疆建設者。學生應持有關證件到市教育局辦理借讀手續。
6.凡要求借讀的學生,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件、材料及影印件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核準班級有餘額的前提下,經審查合格後,將借讀生統一登記造冊,報經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借讀生
一、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物件、範圍和時間
1.市教育局負責辦理市區初中和全市普通高中的學生學籍註冊(轉出、轉入、借讀)工作。
2.學生轉學(含借讀)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二、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有關規定
由要求轉學(借讀)的學生或家長持轉出學校出具的轉學聯絡卡,到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簽章同意後,帶有關證件到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三、辦理轉學(借讀)手續的有關規定
1.初中學生在畢業學年下學期,高中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不辦理轉學手續;在一個區的範圍內,不辦理初中轉學手續;在市區或一個縣(市)範圍內,不辦理高中轉學手續。
2.市區戶口,無特殊原因,在外地借讀,學籍由外地轉回鄭州者,原則上不辦理高中轉學手續。
3.因特殊情況,在外地借讀,要求轉回學習者,必須帶家長工作單位出具的借讀原因證明、轉學證、學籍檔案、戶口簿,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的,分到缺額學校。
4.因父母調鄭工作,要求轉鄭學習者,必須帶轉學證、學籍檔案、戶口簿(或家長調令、家長單位出具的住所證明),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的,分到缺額學校。
5.非本市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可在我市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其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者;父母雙方系支援邊疆建設者。學生應持有關證件到市教育局辦理借讀手續。
6.凡要求借讀的學生,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件、材料及影印件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在核準班級有餘額的前提下,經審查合格後,將借讀生統一登記造冊,報經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借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