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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tede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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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511941139371
1、所謂的豆芽激素主要是“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管理,一直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助劑”安全使用,無需限定使用量、殘留量。浙江省的地方標準《無公害豆芽》(DB33/T 625—2007)中則對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設定了限量(無公害麼,要求總是要高一些)並規定了檢測方法。DB51/T1061—2010(四川的地方標準)也允許使用上述物質。2011年,GB2760-2011將這兩種物質刪除,正因如此,各地司法機法紛紛以“衛生部禁用”為由,認定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為“毒豆芽”,將芽農送進了監獄。2、衛生部[2011]919號關於《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覆函中如此說明:“……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等23種物質,缺乏食品新增劑工藝必要性,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3、衛計委在回覆朱華統資訊公開申請時更明確表示:“《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中將6-苄基腺嘌呤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列為附錄C中,按照標準使用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該物質已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屬於農藥,不再具有食品新增劑工藝必要性,故將其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中刪除,而不是由於食品安全原因。” 綜上,豆芽激素不屬食品新增劑,但我認為也不應加以打擊,更不宜將使用了上述物質的豆芽定為“毒豆芽”。相反,衛 計 委與農 業 部應及時溝通,儘快為上述物質正名。
瀉藥。這個我們同事檢測過豆芽裡的成份,發現全省範圍內基本都用這些。但無可靠證據證明這些東西也就是植物生長激素及其類似物對人體有危害,所以目前是不犯法的。雖然這些屬於非食品新增劑,但豆芽生產並不屬於食品加工範疇,並不受相關法律約束。綜上:這個判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