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採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影印件。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覆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影印件。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貼上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籤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絡電話。擴充套件資料: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式如下:(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透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影印件;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儲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資訊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佈。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登出或吊銷情況。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需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採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影印件。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覆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影印件。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貼上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籤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絡電話。擴充套件資料: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式如下:(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透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影印件;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儲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資訊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佈。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登出或吊銷情況。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