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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人員分工、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工作監護制度 1、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2、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高壓裝置區內。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迴路導通試驗等),而且現場裝置允許時,可以准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個人或幾人同時在它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告知。 3、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4、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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