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改,但需向當地車輛管理所申請。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資料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貼上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貼上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能改,但需向當地車輛管理所申請。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髮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資料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貼上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貼上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