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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18419995974

    不一定,需要其他方面的證據,大機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介紹一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況。(沒興趣的可以直接看黑體總結)根據刑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同時,解釋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總結:不考慮經濟損失的條款,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主要是:(1)一死三重傷以上(同等或主要責任)(2)三死亡以上(同等責任)(3)一重傷+6種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成立交通肇事罪,只可能是第一、三種情形。第二,老人的死亡是否由趙亮負責,即老人的死亡與趙亮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刑法的因果關係不同於生活中我們所說的因果關係,儘管趙亮不撞到老人,就不會有後面的事情,但這樣的條件關係並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理論很複雜我長話短說)考慮到在市區倒地,通行車輛都應當格外注意行車條件(與高速等區別),後車碾軋與死亡直接關聯性高,所以死亡結果應與趙亮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換言之,趙亮的行為沒有導致死亡結果。因此,此時只剩下重傷+6種情形這種可能。(後車司機也可能辯稱老人之前已經死亡,如果無法查清只能認為各方都與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即存疑有利被告人)第三,如何證明趙亮造成了老人重傷?我不太懂證據之類的問題,但我覺得在這種情形下,很難辨別趙亮造成的傷害和後車的致死傷害,因此很可能沒有證據證明趙亮構成了重傷。即使可以證明重傷,還要證明趙亮存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六種情形,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綜上,我認為趙亮很可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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