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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77994670834

     法規的要求如下,你可參照放置環境的情況決定。

      1.1 一般規定

      1.1.1 滅火器應設定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1.1.2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定點,應設定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誌。

      1.1.3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定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1.1.4 滅火器不宜設定在潮溼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定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滅火器設定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1.1.5 滅火器不得設定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1.2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

      1.2.1 設定在A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滅火器型別危險等級 手提式滅火器 推車式滅火器

      嚴重危險級 15 30

      中危險級 20 40

      輕危險級 25 50

      1.2.2 設定在B、C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1.2.2的規定。

      滅火器型式危險等級 手提式滅火器 推車式滅火器

      嚴重危險級 9 18

      中危險級 12 24

      輕危險級 15 30

      1.2.3 D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1.2.4 E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不應低於該場所內A類或B類火災的規定。根據《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根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05)的規定:

    5.1.1 滅火器應設定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5.1.3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應設定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距離地面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少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雖然沒有法律強制規定滅火器要和消火栓必須要在一起,但是應當做好消防裝置的安置和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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