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聘和正式入職的區別
外聘一般不給五險一金,代表沒有養老,沒有合同保障。正式職工是在勞支法及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外聘工當中還有一個名詞叫--勞務工,《勞動法》已經沒有外聘工、臨時工、合同工、農民工等概念。
目前出現的問題不是法律有漏洞,而是國家實行事業單位和企業用工雙軌制,多頭管理造成的。另外,執法不嚴,勞動行政部門缺位也是主要原因。
二、取得收益與勞動保障的不同
正式員工享有勞動合同的保障和取得法律規定的報酬。
外聘工、臨時工、合同工、農民工在單位一般會面臨休息休假少、工資待遇低、社保福利無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問題(主要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法律又強制要求的問題,比如不參保問題)都可以要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解決。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
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正式員工
百度百科-外聘員工
一、外聘和正式入職的區別
外聘一般不給五險一金,代表沒有養老,沒有合同保障。正式職工是在勞支法及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外聘工當中還有一個名詞叫--勞務工,《勞動法》已經沒有外聘工、臨時工、合同工、農民工等概念。
目前出現的問題不是法律有漏洞,而是國家實行事業單位和企業用工雙軌制,多頭管理造成的。另外,執法不嚴,勞動行政部門缺位也是主要原因。
二、取得收益與勞動保障的不同
正式員工享有勞動合同的保障和取得法律規定的報酬。
外聘工、臨時工、合同工、農民工在單位一般會面臨休息休假少、工資待遇低、社保福利無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問題(主要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法律又強制要求的問題,比如不參保問題)都可以要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解決。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
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正式員工
百度百科-外聘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