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維修基金是指購房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之用的專門款項。既然是專門款項,那麼使用的範圍是有限制的,而且是不能隨意挪用的,另外物權法出臺後,物業維修基金被改為專項維修資金 。
所謂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謂共用設施裝置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顯然,繳交主體是業主,這是由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決定的。《條例》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物業維修基金是指購房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之用的專門款項。既然是專門款項,那麼使用的範圍是有限制的,而且是不能隨意挪用的,另外物權法出臺後,物業維修基金被改為專項維修資金 。
所謂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所謂共用設施裝置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顯然,繳交主體是業主,這是由專項維修資金的性質決定的。《條例》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養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