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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白無敵6

    坐火車學生票優惠規定如下:

    (1)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並經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注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並分兩處居住地,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處,並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後,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學生票。

    (4)學生每年僅限於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在直達列車後換車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車的學生(其減價優待證上註明上車地點不為乘降所),可以在列車上售給全程學生票,並在減價優待證相當欄內,有列車長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車”,加蓋名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7)超過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核收全價。

    (8)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回家時,車票發售至其他地方旅遊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發售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依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9)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補收票款外,同時應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依次乘車次數。

    擴充套件資料:

    不能發售情況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期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 2 # 音悅心靈魂

    1、在普通大專院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小學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購買家庭至院校(實習地點)之間四次單程的學生票。

    2、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學生票限於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座和動車組列車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臥時應當補收票價差額。

    3、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不能發售學生票。

    4、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不能發售學生票。

    5、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不能發售學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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