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指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的地表區域。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設定的排汙口必須拆除;不得設定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定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汙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原有排汙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
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汙染當地地下水源。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汙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透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汙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定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淨化的汙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汙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採,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指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的地表區域。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設定的排汙口必須拆除;不得設定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定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汙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原有排汙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
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汙染當地地下水源。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汙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透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汙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定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淨化的汙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汙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採,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