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的一般要求除非製造廠與使用者另有協議,試驗應在製造廠中進行。變壓器應承受下列規定的試驗專案。定期的型式試驗應最少每五年進行
1 次。按第5.6、5.7、5.8 條進行絕緣試驗時,應使變壓器溫度與環境溫度相接近。試驗時,凡可能影響變壓器效能的所有部件和元件均應裝配完畢。除非製造廠與使用者另有協議,有分接的線圈應處於主分接位置。除非有關試驗條款另有規定,變壓器除絕緣外的其他所有特性的試驗均是以額定條件為基礎。負載損耗、阻抗電壓和短路阻抗應校正到參考溫度,此參考溫度為表5 中第3 欄的線圈最高溫升值再加上20K。注:變壓器各個繞組分別由不同的絕緣系統溫度構成時,變壓器僅採用一個參考溫度,這個參考溫度與較高的一個絕緣系統溫度相對應。5.
2 繞組電阻測定(出廠試驗)見GB1094.1 中的第8.2.1 款。測定時的溫度應取放於線圈表面的幾個溫度計(至少3 個)讀數的平均值。線圈的電阻和溫度應同時記錄,用溫度計測量的線圈溫度應近似等於其周圍的介質溫度。5.
3 電壓比試驗和電壓相量關係的校定(出廠試驗)見 GB 1094.1 中的第8.3 條。5.
4 阻抗電壓(主分接)、短路阻抗和負載損耗測量(出廠試驗)見 GB 1094.1 中的第8.4 條。5.
5 空載損耗及空載電流測量(出廠試驗)見 GB 1094.1 中的第8.5 條。5.
6 外施耐壓試驗(出廠試驗)見 GB 1094.3 中的第10 章。如製造廠與使用者之間並未商定其他數值時,試驗電壓應符合表 6 的規定。試驗電壓應加在被試繞組與接地的外殼之間。試驗時,其餘所有繞組、鐵心、夾件均連在一起接地。試驗電壓施加的時間為60s。5.
7 感應耐壓試驗(出廠試驗)5.7.1 概述在變壓器一個繞組端子上施加一個交流電壓,其波形儘可能為正弦波,為了防止試驗時勵磁電流過大,試驗時頻率應適當大於額定頻率。應測量感應試驗電壓的峰值,峰值除以 2 應等於試驗值。試驗應從小於1/3 試驗電壓值開始,並應與測量相配合儘快地增加到試驗值。試驗結束時,應將電壓儘快地降低到試驗值的1/3 以下,然後再切斷5.7.2 試驗電壓通常規定,加在變壓器不帶分接的線圈兩端的試驗電壓等於兩倍的額定電,但是任一三相線圈的相同試驗電壓不應超過表6 第3 欄中所列的額定短時耐受電壓。三相線圈最好用對稱三相電源在各相感應出來的電壓進行試驗,如果該繞組中有中性點端子,則在試驗期間可將其接地。如果試驗中不發生異常現象,則認為試驗合格。5.
8 雷電衝擊試驗(型式試驗)見 GB 1094.3 中的第12 章。5.
9 重複絕緣試驗如果變壓器已經按5.6、5.7、5.8 條規定進行了絕緣驗收試驗,而在其後進行重複試驗時,則試驗電壓降低到原來試驗值的85%,同時在此期間變壓器的內絕緣不得有任何變更。5.
10 區域性放電測量(特殊試驗)5.10.2 基本測量電路(僅是典型電路)溫升試驗(型式試驗)5.12 聲級測量(特殊試驗)
試驗的一般要求除非製造廠與使用者另有協議,試驗應在製造廠中進行。變壓器應承受下列規定的試驗專案。定期的型式試驗應最少每五年進行
1 次。按第5.6、5.7、5.8 條進行絕緣試驗時,應使變壓器溫度與環境溫度相接近。試驗時,凡可能影響變壓器效能的所有部件和元件均應裝配完畢。除非製造廠與使用者另有協議,有分接的線圈應處於主分接位置。除非有關試驗條款另有規定,變壓器除絕緣外的其他所有特性的試驗均是以額定條件為基礎。負載損耗、阻抗電壓和短路阻抗應校正到參考溫度,此參考溫度為表5 中第3 欄的線圈最高溫升值再加上20K。注:變壓器各個繞組分別由不同的絕緣系統溫度構成時,變壓器僅採用一個參考溫度,這個參考溫度與較高的一個絕緣系統溫度相對應。5.
2 繞組電阻測定(出廠試驗)見GB1094.1 中的第8.2.1 款。測定時的溫度應取放於線圈表面的幾個溫度計(至少3 個)讀數的平均值。線圈的電阻和溫度應同時記錄,用溫度計測量的線圈溫度應近似等於其周圍的介質溫度。5.
3 電壓比試驗和電壓相量關係的校定(出廠試驗)見 GB 1094.1 中的第8.3 條。5.
4 阻抗電壓(主分接)、短路阻抗和負載損耗測量(出廠試驗)見 GB 1094.1 中的第8.4 條。5.
5 空載損耗及空載電流測量(出廠試驗)見 GB 1094.1 中的第8.5 條。5.
6 外施耐壓試驗(出廠試驗)見 GB 1094.3 中的第10 章。如製造廠與使用者之間並未商定其他數值時,試驗電壓應符合表 6 的規定。試驗電壓應加在被試繞組與接地的外殼之間。試驗時,其餘所有繞組、鐵心、夾件均連在一起接地。試驗電壓施加的時間為60s。5.
7 感應耐壓試驗(出廠試驗)5.7.1 概述在變壓器一個繞組端子上施加一個交流電壓,其波形儘可能為正弦波,為了防止試驗時勵磁電流過大,試驗時頻率應適當大於額定頻率。應測量感應試驗電壓的峰值,峰值除以 2 應等於試驗值。試驗應從小於1/3 試驗電壓值開始,並應與測量相配合儘快地增加到試驗值。試驗結束時,應將電壓儘快地降低到試驗值的1/3 以下,然後再切斷5.7.2 試驗電壓通常規定,加在變壓器不帶分接的線圈兩端的試驗電壓等於兩倍的額定電,但是任一三相線圈的相同試驗電壓不應超過表6 第3 欄中所列的額定短時耐受電壓。三相線圈最好用對稱三相電源在各相感應出來的電壓進行試驗,如果該繞組中有中性點端子,則在試驗期間可將其接地。如果試驗中不發生異常現象,則認為試驗合格。5.
8 雷電衝擊試驗(型式試驗)見 GB 1094.3 中的第12 章。5.
9 重複絕緣試驗如果變壓器已經按5.6、5.7、5.8 條規定進行了絕緣驗收試驗,而在其後進行重複試驗時,則試驗電壓降低到原來試驗值的85%,同時在此期間變壓器的內絕緣不得有任何變更。5.
10 區域性放電測量(特殊試驗)5.10.2 基本測量電路(僅是典型電路)溫升試驗(型式試驗)5.12 聲級測量(特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