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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為朋友擔保三萬元,現在朋友不知去向,放款人來找我鬧事,來我單位說是我借的錢,還無理取鬧,他這種做法對嗎,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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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理財迦

    你好如題所示,這種情況是在當今生活中經常發生的,替人擔保,而擔保人無法償還,無力償還或者賴賬失蹤。那麼作為擔保人是不是應該償還呢?如果是的話,應該怎麼償還?

    首先來講,第一點,作為擔保人是有很大的責任。具體的是不是償還和如何償還?那麼怎麼沒有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所謂的擔保啊,主要是為自己借貸情時,向對方即出借方提供的有價值的實物或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作為償還的保障。

    一旦借款人失信,無法償還或失蹤的情況發生,那麼作為擔保人來講,是有償還義務。

    但是擔保分為大概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擔保人,一種是連帶擔保人。

    通俗來講,一種擔保人是在對方完全不具備償還能力或其他法定情況下才順序旅行償還義務。通俗的講,這種擔保人只有在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償還或沒有收入利益償還等法定鑑定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第二種擔保人則是與借債人同等責任。簡單通俗的講,只要借款到期,借款人預期未還,無論什麼理由,出借方也就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相擔保人進行追償。

    具體的哪一種情況,你還要根據自己當時擔保的檔案來仔細研究,分析判斷是。

    那麼一旦擔保人被迫出資替失信人償還債務是不是就受了損失無法彌補了呢,其實也不是。擔保人依然享有向失信人進行追償的權利。也就是說,擔保人在償還債務後,依然可以向失信人進行追討,來挽回或彌補自己的損失。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擔保是一個很嚴肅的行為,而現實的情況是,很多人出於情面或迫於壓力,或為了蠅頭小利,很輕率的替他人進行擔保。這是一種對自己很不負責任的行為。因此如何防患於未然,對於自己不瞭解的或自己本身也不具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替人擔保一定要慎重,這是一個是關係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涉及到經濟法律的嚴肅的問題。

  • 2 # 觀宇說法

    朋友失蹤後,你就要要承擔還款責任。

    首先,要清楚借條借款的履行情況。一是注意借款的金額,出借人實際履行的金額與借條中的約定是否一致;二是借款期限;三是對利息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是借款後你朋友有無還款,以及尚欠多少;五是出借人到底是誰,你應該向誰還款。

    其次,要了解你對借款的擔保方式。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這兩種擔保方式承擔責任的方式都不一樣。 一是如果約定的是一般保證,在你朋友履行不能時,出借人才可以向你主張還款義務。也就是說必須由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你朋友,窮盡各種措施後,你朋友仍無法還款,這種情況下法院才會讓你還款,你才需要還款,重點是法院必須介入審判並執行,如否,你則無須先行還款。 二是如約定是連帶保證責任,或者對保證方式無約定(視為連帶擔保責任),那麼出借人可以要求你和你朋友兩個任意一個人還錢,或者兩人共同還,你還款後,可向你朋友追償。

    再次,你可能面臨訴訟的風險。出借人找你纏鬧,目的就是讓你還款。但由於你的朋友的失蹤,會使你不清楚怎麼還?還多少?還後能否向你朋友追償的困擾。這種情況下,你最好透過訴訟途經解決,讓法院判個明明白白。可以直接告訴出借人法庭見,如果出借人再到單位鬧,就報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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