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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19838684183

    你好,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影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如下: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相關資料;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說明理由。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 2 # 使用者8338879273574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本條規定中的當事人,即醫患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可以是單個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但至少有雙方當事人參加,法律關係才能成立,否則便不能發生法律關係、患者因同一疾病曾到多個醫療機構就診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如果多個醫療機構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那麼醫療機構作為當事人便是多個。但是,醫患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在醫患法律關係中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或者組織,在通常情況下,往往是醫方與患方。作為患方當事人,其外延比較確定,即因醫療服務需要而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及其家屬。 本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包括依法成立的個體診所,如果個體診所的負責人就是對患者行醫的醫師,患者或其家屬因醫療事故爭議提起技術鑑定申請時,則醫方當事人既是醫療機構,也是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者與患者不存在法律上的醫患關係,因為非法行醫者不具有法律上“醫”的主體資格,其從事的醫療活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依法要受到行政處罰乃至科以刑罰。非法行醫者無論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都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損害患者人身的不能適用本條例按醫療事故處理;非法行醫即使沒有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但如果情節嚴重,依然可以按照《刑法》第336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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