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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銗緉

    法律上的勞動者是一種法律主體,是由法律賦予其勞動權利義務的自然人。由於各法域的理念和立法宗旨不同,不同法域中的勞動者的含義也不盡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憲法上的勞動者

      中國憲法上對勞動者的含義未直接規定,而是透過有關條文表現出來,有以下幾種含義:一是與剝削階級相對的階級群體,如《憲法》(2004年修正)序言的規定。二是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農業勞動者和城鎮勞動者,就業前的勞動者和就業後的勞動者,如《憲法》第8、42條。三是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如《憲法》第43、44條的規定。

      (二)社會保險法上的勞動者

      各國的社會保險通常與僱傭勞動者相聯絡。現代社會保險法的保障範圍呈擴大趨勢,即某些非僱傭勞動者,如公務員、自營勞動者也可納入其中。中國現行社會保險立法所規定的保障物件,一般是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也包括退休勞動者,其中又分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專職人員、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僱工,不同險種中勞動者的範圍也不盡相同;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3]由此可見,自營勞動者也可納入社會保險法範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的規定,作為工傷保險物件的勞動者,只限於職工和僱工,其中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裡是以勞動關係來界定的,且其用人單位僅限於企業。

      (三)勞動法上的勞動者

      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分為廣義上的勞動者和狹義上的勞動者,前者指具有勞動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即勞動力市場中的勞動者。後者指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即《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及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勞動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資、工時、勞動條件、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等都是為狹義勞動者所設計的。

  • 2 # 撥浪鼓VIP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但並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勞動者,要成為合法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區別於"非法勞動者",如偷渡者打工。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於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週歲),終於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由勞動關係轉變為勞務關係。

  • 3 # 情利俗

    勞動者是《勞動法》保護的物件,應如何界定,應該合理安排勞動工作量,勞動報酬,勞動規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勞力糾紛的矛盾,老扳為了自已利益,過分強逼打工者不公平過渡勞動,產生人身傷害,相反打工者某場合下使老闆造成的損失,應得到《勞動法》維護,《勞動法》應該給生產過程中雙方公道的維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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