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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蔣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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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人9205
由於法律規定,除約定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之間一般的借款,比如用於贍養父母、撫養孩子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內部借貸,不產生法律上的借貸關係,也不需要償還。
但是,對於婚前個人財產、約定財產製或借用夫妻共同財產用於個人債務的,比如為不具有扶養關係的人治病,或者用於個人投資、經營,則適用法律意義上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應當進行償還。
一、夫妻之間婚前個人財產借貸的
法律承認夫妻個人財產和個人債務。個人債務應當用個人財產償還。對於一方借對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債務的,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應當比照《婚姻法》解釋,在離婚時用自己應分割的份額償還。
二、約定財產製借貸的
同樣適用上述的辦法處理。個人債務應當用個人財產償還。
三、用夫妻共同財產借貸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方借用夫妻共同財產用於個人債務的,視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在離婚時用自己應分割到的份額,在財產分割時償還扣除。
事實上另一方收入較高,或者不計較個人債務的,也可以免除。
總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比較複雜,應視情況決定是否償還。法律尊重夫妻間的約定和協商。
正如樓主所提,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要如何解決,要回答清楚你這個問題,肯定要做到有法可依,以法說事,才能給你正確答覆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合法的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後的共同財產組成。婚前的個人財產並不因為婚姻改變它的歸屬性質,永遠是屬於個人擁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因為父母的家庭變故,或者是父母生有重病,向對方借的是個人婚前財產的話,這就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夫妻間正常借款,借款的一方就有義務償還。
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發生了經濟困難,或者是因為父母病重住院,問對方要錢對方不給,只好問對方借款,借的又是對方在婚姻期間內的收入,哪怕是為了贍養對方父母,或者是為對方父母看病,這也不屬於夫妻間的欠債。
依照法律法規,就是把夫妻在經濟上看成是共同體的,一方履行贍養和幫扶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用的就是共同的收入,其中也包含著對方的貢獻。這種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夫妻互相借款,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就不屬於欠債了。
總之,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用的是婚內的財產借給對方,這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對方就不屬於夫妻相互欠債。要是用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借給對方,只要有事實和證據能夠證明這是個人的婚前財產,在法律上能夠成立,可以認定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對另一方的欠債,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