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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黑狗5821

    一,物業是盈利機構,和普通的公司沒有區別。

    二,物業用停車費、廣告費等小區收入衝抵部分物業費了,也就是說,沒有這些收入,物業費會漲很多倍。

    三,物業公司是獨立公司,業主無權干涉與檢查。

    四,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允許他人查證,那是商業秘密。

  • 2 # kavin110794977

    公示,不是問題,問題是沒有業委會,你怎麼監督?誰監督?公示了廣告費可能導致物業收入減少,物業費要不要重新核定?

  • 3 # 言出如玉

    我一直搞不懂,物業為什麼不能用每年或者每幾年招標一次(網上招標)的方式確定由哪個公司來負責?把所有收益與支出都經過網路記賬,業主可查,所有合同都在小區網站公示,做一個簡單的網站沒多少錢。

  • 4 # 五四老狼

    物業作為公司,侵佔業主利益,就是違法。貪汙,挪用,利益輸送,都是違法行為。。但是,你怎麼取證??取到證據,都是刑事案。。目前物業侵佔的業主利益,夠十年物業執行支出的,他們從來不提。他們只想引導你們談服務,談物業費合法性!

  • 5 # 海風116067626

    這類問題還是關於小區公共收益的紛爭及歸屬問題。

    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予以明確;

    一、小區廣告費(利用電梯轎廂或者其他共用部位等等做的廣告收益),是公共收益的組成部分,其所有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這是《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所明確的,這一點毫無爭議。

    二、實踐中的小區物業公司,對這些包括廣告費、場地租賃費、利用公共場地劃出停車場收取的停車費等等,都是藏著掖著,拒不公示。

    小區沒有業委會時,物業公司自然一手遮天,這些費用會被其堂而皇之的裝進自己腰包;

    實際上這些費用按照法規規定,應當首先補充小區專項維修資金。而物業公司把錢收走的同時,當小區電梯等公用設施需維修時,仍然向業主收取維修費用,或者要求動用維修基金,這是到哪裡都說不過去的。

    三,物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集體貪汙犯”,換言之,是否觸犯刑法?

    這個問題有爭議,根據已判結的案例來看,多數法院認為這僅是民事範疇,屬於合同糾紛;

    也有的法律界人士認為,物業的行為構成“”侵佔公共財產罪”,業主一方可向司法機關報案,要求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四、業主起訴能贏嗎

    關鍵在於“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就是說,前提是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進而授權業委會作為原告,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返還廣告費等公共收益。這類官司,業主方基本都能勝訴。

    而單個業主,或者部分業主聯名,無法就該問題進行主張,不能立案。

    這也是當下業主在公共收益問題上難以有效維權的關鍵所在。

  • 6 # 賦閒老君

    物業公司存在的問題多了!比如,業主的小車每月的停車費,按物業法,地面上的所有是屬於業主全體所有,那麼小車停車費在扣除一些管理費後的利潤都應該屬於業主,物業公司應每年公示停車費所得,像我們小區有二千五百戶左右業主,停車費可是不小收入。另外小區周邊的門面房的租售費也應屬於業主,還有一些廣告費等物業公司都應該對業主公示。但這誰來監督啊?所屬的社群和一些辦事處會來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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