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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談科論普
在不考慮道德、宗教和法律因素的情況下,墮胎只是終止懷孕。但是對於墮胎,至少對於有關墮胎的辯論來說,並不是簡單的事情。有關是否應該墮胎以及何時墮胎在法律上是允許的爭論一直以來都是所謂的文化戰爭的核心議題。關於墮胎的辯論塑造了政黨政治、選舉活動、法律議程以及司法任命。它還導致了政治集會、抗議、封鎖道路、炸彈襲擊以及對支援墮胎人士的殺戮。持久的爭論以及爭議觸及到幹細胞研究、性教育、計劃生育、人口控制以及甚至更多方面都使得墮胎會一直是個有新聞價值的話題。
從更道德、宗教和文化的角度看,墮胎就是謀殺。有些人把墮胎看作是為了確保完全的解放而應該不受任何限制的基本人權,無論是基於隱私、自由、平等還是自主。對很多人來說,墮胎的道德性取決於在懷孕的何時進行墮胎或者個人採取墮胎程式的原因。有關墮胎的觀點不僅僅千差萬別;它們通常還慷慨激昂且不可調和。在那些站在墮胎對立面的人當中尋求妥協的方案是徒勞無益的,並且在這種辯論的情況下,鼓勵對不同觀點的容忍也會顯得毫無原則。
不過,確實有大量的婦女終止她們的妊娠,而墮胎在很多國家也是允許的,全球的趨勢也是放寬對這個程式的法律限制。儘管有這種趨勢,但是在過去的20年時間裡美國對墮胎的規定卻變得越來越嚴苛。
雖然對於墮胎的爭論持續地出現在很多戰線和大量的場所中,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在對術語和辯論的框架進行界定方面發揮了核心作用。
1973年以前,是否限制墮胎的決定權掌握在美國各州的手中。在20世紀60年代以及70年代早期,非特殊情況下墮胎是犯罪行為是大多數州的規定,雖然在1967年到1972年之間對這些規定的限制有所放寬。但是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介入到墮胎的爭論之中,墮胎才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了合法性。
在美國墮胎,你要注意了!(美國法律到底有沒有規定不能墮胎)
答案:有。
具體規定:美國大多數州採用的法律規定:“凡事實墮胎均屬於犯罪,除非為了挽救母親生命由醫生建議墮胎”。後聯邦最高法院規定懷孕3個月以內孕婦可以墮胎;懷孕3個月後,對墮胎的條件進行了合理的規定;懷孕7個月,禁止墮胎,除非為了保護母親生命和健康不得不墮胎。
簡要分析:在美國,個人權利被認為是基本的、絕對的自由(包括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是必須要保護的,除非可以構成壓倒一切的國家利益。各州的墮胎法之前沒有充分考慮懷孕的各個階段,也沒有充分考慮所涉及的其他權益,違反了程式公正法。
3個月內,屬於個人隱私範疇,基本不涉及其他利益;3個月至7個月,州可以基於對孕婦健康的保護,對墮胎進行合理規定;7個月之後,(即離開母體可以存貨的胎兒時期)這時候基於保護潛在生命的合法權益,可以選擇墮胎,除非根據醫學判斷,為了保護母親生命和健康不得不墮胎。
經典案例蕾爾墮胎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