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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54646141872

    很多開車的老司機都知道一點,沒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為了走個保險,省點錢什麼的,往往會協商有一方認個全責。比如A有商業險,B只有交強險,只要不是那種責任明擺的事故(比如追尾,一定是後車全責沒得跑),那麼B跟A商量讓A認個全責,然後給A一點錢作為補償,一般幾百上千塊不等,因為人家出險了保費要漲的。這樣皆大歡喜,A走保險修車了,還能額外掙一部分錢,B花了一千元,有可能節省了四五千甚至上萬的修車費。交警有時候也樂意兩人協商,一人認全責,這樣事故處理起來快捷方便。

    但是!重點來了!

    上述一系列行為,都是建立在沒有人員傷亡的基礎上!

    也就是一旦發生人員傷亡,那就不要想著我怎麼協商能省錢,該怎麼走程式就怎麼走程式。哪怕將來法院打官司,也是先看事故的處理程式有問題沒。至於你和傷者家的協議……說句難聽話,現在協議有什麼用?那麼多簽了商業合同,說不履行就不履行的老賴還少嗎?

    傷者律師讓你籤協議,那說明現在籤協議讓你賠錢對他們有利。如果老人沒治好去世了,你照樣擔負刑事責任,不會因為簽了協議而改變。如果當你簽了協議賠了錢,過些時候他們把錢花完了,發現老人的傷還沒治好,而且治療費還是個無底洞,那會首先撕毀協議的就是他們。你就等著他們去法院告你吧,而且法院審理,還是先從事故處理程式入手,一看你們當初簽了一個認責協議,既然你都認責了,那你就按照你認的責任該賠多少賠多少吧。

    所以你一定要堅持立場,秉公處理,是自己的責任不推脫,不是自己的責任不冒認。這樣就算打起官司,也不至於陷入一個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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