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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彥光律師

    首先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沒有保險利益,其次,是否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以上綜合判斷才能確定是否有效。

  • 2 # 範範談保險與理財

    首先,在個險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直系親屬關係,在《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平安福》保險產品型別是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在《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有明確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確定以上兩點後,被保險人有兩種情況下可以不用簽字確認保險合同依然有效:第一種,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只需投保人簽字即可;第二種,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無需被保險人簽字確認而由監護人簽字即可;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成年人(年齡大於或等於18週歲)時,必須雙方簽字確認才能有效。

    保險合同無效,可解除保險合同情形有: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成年人且同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缺一或冒用被保險人簽名都屬於無效行為,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

    2、保單處於猶豫期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辦理退保;

    3、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有誇大保險產品功能,虛假承諾,誘導誤導消費者等行為的,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等行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規定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的行為,可保留證據,例如談話記錄,計劃書等。向當地銀保監會投訴或保險公司舉報,並要求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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