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埋敷設於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築物基礎,不得小於0.3m。
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於0.7m;當位於行車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1.0m。
直埋敷設於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乾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採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於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築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5的規定。 表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築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m)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於0.25m;②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於0.1m;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於保護管,保護範圍應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5m以上。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築物,在貫穿牆孔處應設定保護管,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
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頭與鄰近電纜的淨距,不得小於0.25m。
2 並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淨距不宜小於0.5m。 3 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
4 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0m開始的區域性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 5. 3. 9 直埋敷設電纜採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層無腐蝕性。
直埋敷設於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築物基礎,不得小於0.3m。
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於0.7m;當位於行車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1.0m。
直埋敷設於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乾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也可採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於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築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5的規定。 表 電纜與電纜、管道、道路、構築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m)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於0.25m;②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於0.1m;
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於保護管,保護範圍應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5m以上。
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築物,在貫穿牆孔處應設定保護管,管口應實施阻水堵塞。
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頭與鄰近電纜的淨距,不得小於0.25m。
2 並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淨距不宜小於0.5m。 3 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
4 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0m開始的區域性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 5. 3. 9 直埋敷設電纜採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層無腐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