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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見證取樣規定:
根據建設部建建(2000)211號《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二)見證取樣的範圍:
按規定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3、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4、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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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見證取樣規定:
根據建設部建建(2000)211號《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二)見證取樣的範圍:
按規定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3、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4、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