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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涯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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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律師鍾延成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團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團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中有相關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難看出,婚後由父母出資購房,《婚姻法解釋二》與《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有所不同,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即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視為其子(女)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