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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立馬財經

    境內個人超過額度結匯

    境內個人超過年度總額5萬美金的結匯,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應證明材料到銀行櫃檯辦理。

    如委託他人代辦,還需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及相應證明材料。

    請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捐贈款: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贍家款: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職工報酬:僱傭合同,收入證明。 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檔案,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溫馨提示 證明材料由網點進行稽核,建議在辦理前與經辦網點聯絡確認。

  • 2 # 博文微金融

    如果超過了限額,我能想到的有兩種方式:

    一是持真實性材料來結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政策,居民個人每人每年是等值五萬美元的結匯額度。如果超過了等值5萬美元(咱只說經常專案結匯,因為這個是常見的,而資本專案的沒幾個人用),則可以帶真實性材料,直接到銀行來辦理。

    說的帶真實性材料,是相對於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來說的。政策上規定,只要在等值5萬美元以下,居民個人可以帶著身份證件到銀行直接辦理結匯業務,意思不再出具其他材料了(在實際工作中,好多銀行在額度內也是要材料的)。

    舉個例子:一筆外幣資金匯入後,客戶向銀行申報的資金用途是勞務收入,則這筆資金要結匯時,需要向銀行提供收款人本人或者親屬在國外打工做勞務時的合同、協議等材料,還有工資收入流水等,要讓銀行透過這些材料,證明匯款人確實在國外出勞務,這些錢是勞務收入。

    真實性材料在於實質,不在於形式。怎麼說呢,銀行不會拘泥於到底哪一種分類特別細緻的材料,也不會客觀地規定到底需要幾種。既然要證實是真的,有可能一種材料就能證實,有可能幾種一起也證明不了。這裡面也有一個技巧和判斷能力問題。如果銀行就是感覺不對,提供再多的材料人家也不敢給辦理。

    二是留著外幣資金第二年度再結匯。如果提供不了真實性材料,或者就是懶人一個,又不急於用錢,可以等到下一個年度,結匯額度恢復了再去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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