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是意識,準確的說,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識。
根據安法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單位一般為“法人組織”,責任的落實最終還是要依靠“自然人”,因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故其安全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安法第十八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無論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還是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都需要主要負責人的強烈主觀能動性(即意識)為支撐才能實現。
換言之,主要負責人先具備強烈安全意識,而後,發揮主觀能動性,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並在行動中予以有力踐行,如此,天天都是安全期。
當然,安全期也不一定安全,所以必須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否則就可能鬧出人命。
有的人會混淆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為前者只是後者中的某一種,這實際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安全生產責任制包含對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及考核標準等內容的明確,具有根本性;
各項規章制度則依據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具有多樣性;
還有一種觀點,相較於意識制度,安全防護措施更重要。
以本文開頭圖片中的人物為例,“意識”就是踏上橋的想法,“制度”就是橋,那麼“降落傘”就是安全防護措施,當前二者都失效時,依然可以保障生命安全。
再如作為工廠企業自動控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儀表系統(簡稱SIS)的設計使用,就是防止當“意識”“制度”都失效時,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採取緊急措施,並對繼續惡化的狀態及時響應,使裝置進入預定義的安全停車工況,從而使危險、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保證裝置、環境、人員安全的一種安全防護措施。
以上。
附
安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這七個內容的邏輯性、順序性是非常明顯的,從(一)到(七),從制度到執行,從隱患排查到應急救援,如果都沒能挽回,那麼就只能也必須“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了。
我認為是意識,準確的說,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識。
根據安法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單位一般為“法人組織”,責任的落實最終還是要依靠“自然人”,因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故其安全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安法第十八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無論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還是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都需要主要負責人的強烈主觀能動性(即意識)為支撐才能實現。
換言之,主要負責人先具備強烈安全意識,而後,發揮主觀能動性,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並在行動中予以有力踐行,如此,天天都是安全期。
當然,安全期也不一定安全,所以必須落實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否則就可能鬧出人命。
有的人會混淆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為前者只是後者中的某一種,這實際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安全生產責任制包含對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及考核標準等內容的明確,具有根本性;
各項規章制度則依據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具有多樣性;
還有一種觀點,相較於意識制度,安全防護措施更重要。
以本文開頭圖片中的人物為例,“意識”就是踏上橋的想法,“制度”就是橋,那麼“降落傘”就是安全防護措施,當前二者都失效時,依然可以保障生命安全。
再如作為工廠企業自動控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儀表系統(簡稱SIS)的設計使用,就是防止當“意識”“制度”都失效時,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採取緊急措施,並對繼續惡化的狀態及時響應,使裝置進入預定義的安全停車工況,從而使危險、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保證裝置、環境、人員安全的一種安全防護措施。
以上。
附
安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這七個內容的邏輯性、順序性是非常明顯的,從(一)到(七),從制度到執行,從隱患排查到應急救援,如果都沒能挽回,那麼就只能也必須“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