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之後我自己來答。 本人於2015年9月14日與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進入富士康科技集團龍華廠區工作。由於2016年春節期間,從2月3日至14日要放12天年假,用人單位從2015年11月就開始把我的雙休日加班,改稱為“補班”。12天年假,除去3天法定假期,4天雙休日,廠裡說還要補5天班。於是用人單位在2015年11月扣下我兩天的週末加班,在12月也扣下兩天,2016年1月扣下一天,5天共40個小時的週末加班,說是給過年放假的“補班”,並沒有在被扣的當月安排我補休,也沒有在次月7號發薪日支付雙倍工資的加班費。 但富士康安排這種跨月甚至跨年的調休是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工資。 以上法律法規說明,安排勞動者週末上班之後,用人單位只有兩個選項,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雙倍工資。我週末上班,在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既未拿到雙倍的加班工資,也未被安排補休,很顯然,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按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 因為工資都不可以拖欠,補休當然也不可以拖欠。《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本來是要體現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公平原則,週末加班既方便用人單位的生產計劃,如果不能在當月安排補休,雙倍工資也補償了工人的額外勞動。但像富士康集團,很多車間往往半年生產旺季,半年淡季,如果都是在忙時安排週末加班,過幾個月的淡季再安排補休,工人豈不是永遠拿不到週末加班的雙倍工資?調休控制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內的時候,能體現法律對勞資雙方的公平公正,跨月調休,利益的天平已經向用人單位傾斜。被申請人安排這種跨月、跨年的調休,不光於法無據,就從常理上都說不過去。 而且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過年廠裡放12天假,既不是國家法定,也不是我個人請假,是用人單位自己的原因停工停產放假,本來就應該支付正常工資,被申請人要求我補班同樣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更說明被申請人從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春節年假期間的跨月、跨年調休是違法的,應當視為拖欠剋扣工資,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我去過龍華新區勞動仲裁委、龍華街道勞動仲裁委(合同履行地應依法受理)、觀瀾街道勞動仲裁委(用人單位所在地也應依法受理),都踢皮球不以受理也不岀示書面拒受理通知(法院起訴必須),至此只能是有理無處訴,打落牙齒肚裡吞。嗚呼哀哉。
研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之後我自己來答。 本人於2015年9月14日與富泰華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進入富士康科技集團龍華廠區工作。由於2016年春節期間,從2月3日至14日要放12天年假,用人單位從2015年11月就開始把我的雙休日加班,改稱為“補班”。12天年假,除去3天法定假期,4天雙休日,廠裡說還要補5天班。於是用人單位在2015年11月扣下我兩天的週末加班,在12月也扣下兩天,2016年1月扣下一天,5天共40個小時的週末加班,說是給過年放假的“補班”,並沒有在被扣的當月安排我補休,也沒有在次月7號發薪日支付雙倍工資的加班費。 但富士康安排這種跨月甚至跨年的調休是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工資。 以上法律法規說明,安排勞動者週末上班之後,用人單位只有兩個選項,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雙倍工資。我週末上班,在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既未拿到雙倍的加班工資,也未被安排補休,很顯然,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按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 因為工資都不可以拖欠,補休當然也不可以拖欠。《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本來是要體現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公平原則,週末加班既方便用人單位的生產計劃,如果不能在當月安排補休,雙倍工資也補償了工人的額外勞動。但像富士康集團,很多車間往往半年生產旺季,半年淡季,如果都是在忙時安排週末加班,過幾個月的淡季再安排補休,工人豈不是永遠拿不到週末加班的雙倍工資?調休控制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內的時候,能體現法律對勞資雙方的公平公正,跨月調休,利益的天平已經向用人單位傾斜。被申請人安排這種跨月、跨年的調休,不光於法無據,就從常理上都說不過去。 而且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過年廠裡放12天假,既不是國家法定,也不是我個人請假,是用人單位自己的原因停工停產放假,本來就應該支付正常工資,被申請人要求我補班同樣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更說明被申請人從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春節年假期間的跨月、跨年調休是違法的,應當視為拖欠剋扣工資,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我去過龍華新區勞動仲裁委、龍華街道勞動仲裁委(合同履行地應依法受理)、觀瀾街道勞動仲裁委(用人單位所在地也應依法受理),都踢皮球不以受理也不岀示書面拒受理通知(法院起訴必須),至此只能是有理無處訴,打落牙齒肚裡吞。嗚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