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只是說其中一方是無證駕駛摩托車,但是沒有說明該摩托車在發生事故時是否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以及過錯行為對造成事故的嚴重程度。所以根本無法分析責任。因為交警部門定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問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是因為被撞者也是有違法行為,所以題主有疑惑,這也是難點和重點據我所知,被撞方也存在違法行為,學界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需要給予一定的責任,因為無證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上本身就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就算事故時沒有過錯,但是他本身就不應該出現在道路上,所以應該給予一定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給予一定的責任(本人贊成這個觀點),因為從事故從預備發生到實際發生,摩托車都是沒有違法行為的,都是在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條件下行駛,是衝紅燈方的過錯造成事故,在整個交通動態過程中,摩托車沒有半毛錢關係。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爭論也一直在有。
駕駛員可能會被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摩托車則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由交警部門決定是否對其進行扣留,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題主只是說其中一方是無證駕駛摩托車,但是沒有說明該摩托車在發生事故時是否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以及過錯行為對造成事故的嚴重程度。所以根本無法分析責任。因為交警部門定責任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問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是因為被撞者也是有違法行為,所以題主有疑惑,這也是難點和重點據我所知,被撞方也存在違法行為,學界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需要給予一定的責任,因為無證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上本身就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就算事故時沒有過錯,但是他本身就不應該出現在道路上,所以應該給予一定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給予一定的責任(本人贊成這個觀點),因為從事故從預備發生到實際發生,摩托車都是沒有違法行為的,都是在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條件下行駛,是衝紅燈方的過錯造成事故,在整個交通動態過程中,摩托車沒有半毛錢關係。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爭論也一直在有。
駕駛員可能會被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摩托車則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由交警部門決定是否對其進行扣留,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