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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命運自有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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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飛上雲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覺的老二女兒就要求召開家庭會議,就家產和老人養老的問題進行討論。因為家產昊老人的,那麼老人的養老就應以老人的財產做為養老費用,而不能分給老大和老三再來要求三人一起負擔養老或要求老二養老。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不可能我只有給父母養老的義務而設有分父母財產的權利。
還有一辦法就是老人收回財產,使財產貨幣化,三女兒家輪流養老,並由老人每月補貼在那家養老的女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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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廣吉律師
如果屬實,那麼這也屬於是一個奇葩的事。
一、大小女兒把家產分了,這樣的分家屬於是父母意願的情況
如果是,那麼這就屬於家庭內部分家,老人分給誰,就是誰的。
這樣的分配,需要簽署家庭分家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而且父母的養老事項,也要在協議中註明。
如果父母將所有財產都贈與了大小女兒,並講明由大小女兒給他們養老,這沒有問題。遺贈扶養協議也受法律保護。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大小女兒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那麼二女兒可以主張他們所簽訂的分家協議(遺贈撫養協議)無效。因為遺贈和贍養互為權利、義務,義務不盡,那麼權利也就不能享受了。
二、大小女兒把家產分了,但不是父母意願的情況下
未經父母同意,就把父母的財產分掉,那是無效的行為。
如果是這樣,大小女兒分掉的財產,父母可以追回。
三、在屬於父母意願的情況下,大小女兒把家產分了,但沒有明確誰負責他們贍養的情況
如果是這種情況,這對父母做的就很失敗了。這可能會對他們的養老贍養造成影響。
贍養父母是作為子女的本分,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但盡贍養義務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並不是每月支付一定的錢款。
父母將所有的財產都分給別的孩子,沒有分得財產的孩子並不因此就沒有了贍養義務。但要求三個孩子盡一樣的義務,父母每天這樣面對心理也會內疚的。
我代理過一起案件,老太太先去世,去世之前和老伴立個遺囑,約定所有財產都給老頭養老用,老頭去世後再繼承。老頭先跟二女兒一起生活,後被大女兒接走。老頭去世之前,立下遺囑,將拆遷所得價值上千萬元的財產包括兩套房產和補償費用,全部留給了大女兒。
這下可好,老頭頭去世的一段時間,連那除大女兒之外的三個女兒的面都見不到了。老頭去世後,四個女兒就是連著三年多的繼承官司。
四個女兒為了財產繼承,官司打的不可開交。其中最主要的原因還在於父母的一廂情願,有時候,他們的子女不是要什麼公平,而是要的存在感!
做清楚的父母,不做糊塗的父母,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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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不是老人的安排,如果是中間的女兒可以不用認父母了,因為這個家以把她排斥開了,如果不是老人的意思,是兩個女兒偷偷分了,可以起訴她兩,必須有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