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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新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新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三大型別。家事代理之債,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家事代理之債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重大家事代理之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於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併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

    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與第二款中“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合意之債。就是說 主要看有無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論是否用於家事需要,都屬於共同債務。

    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指債權人主觀上存在善意,對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無法辨別,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或夫妻合意借貸。民法典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主要規定在下列條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日常家事借貸。由於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債權人無法辨別一方借貸屬於濫用家事代理權,有理由相信屬於家事借貸時,則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夫妻之間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顯然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約定財產製中“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實際上也包含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即善意債權人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債也存在債權人善意之債。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包括債權人信賴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也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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