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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往史,個人史,家族史,婚育史等是書寫完整病歷的規定和要求,主要是瞭解患者這些方面的具體情況。這樣的病歷又叫大病歷。  大病歷是完整病歷的通稱。大病歷一般是指臨床醫師在診療計劃中的全部記錄和總結,它反應了疾病的全過程,包括病人的發病,病情演變、轉歸和診療計劃。完整病歷是確定診斷、制定治療和預防措施的依據,也是臨床、教學、科學研究的真實可靠的素材,更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編寫系統而完整的病歷是醫師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臨床醫師必須努力學習,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進行病歷的採集和編寫。  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專案  

    2 主訴  

    3 現病史  

    4 既往史  

    5 系統回顧  

    6 外傷及手術  

    7 過敏史  

    8 個人史  

    9 婚育與月經  

    10 家族史  

    11 體格檢查  ▪ 生命體徵  ▪ 一般情況  ▪ 面板及粘膜  ▪ 淋巴結  ▪ 頭部及器官  ▪ 頸部  ▪ 胸部  ▪ 橈動脈  ▪ 周圍血管徵  ▪ 腹部  ▪ 肛門及直腸  ▪ 外生殖器  ▪ 脊柱及四肢  ▪ 神經系統  ▪ 專科情況  

    12 器械檢查  

    13 摘要  

    14 最後診斷  

    15 初步診斷  

    16 依據及鑑別  

    17 診療計劃  

    18 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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