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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53887295890

    我是律師,對於沒必要請律師的案件我一向是直言。但是,我不同意樓中部分法院的人陳述的觀點。行政訴訟實在不多,而且我也從來不做行政訴訟的案子,所以我分民事和刑事說說自己的觀點。

    在民事案件中,我認為不需要律師的案子是很小一部分。

    什麼型別的案子不需要律師呢?舉個例子吧:一個因為家暴領著孩子出走的農村婦女,長期在城裡打工,然後想跟還在農村的丈夫離婚,她唯一的條件就是離婚,和丈夫一起在農村蓋的房子她一分錢補償都不要,也不想要丈夫給小孩撫養費,擺脫那個沒有責任感的家暴男是她唯一的願望,這樣的案子法律關係簡單至極,真的沒必要請律師,律師代書個訴狀就夠了。

    什麼型別的案子需要律師呢?再舉一個同樣還是離婚案例子:一個結婚時還是中校的軍人和一個服役縣的女性二婚,後來中校轉業並自主擇業到了服役縣所在的省的省會。這個案子涉及到部隊分配的住房,男方自己購置的住房,男方婚後買的車,男方退役時拿得的各種錢等等。男方一審之前來諮詢過,我很詳細的回答了他的問題,然後他沒有請律師。後來一審的結果對他很不利,他又來找我想要我代理上訴,又來找我的時候他跟我說開庭的時候他經常聽不明白法官的提問是什麼意思。我說找我也晚了,因為你一審的時候已經自己確認了一些事實上對你不利的事實。沒有打過官司的人就像在走一條沒有走過的路,諮詢得來的答案就像得到張地圖,有的人也許拿著地圖就能走好路,但是多數人是不知道路上具體會遇到什麼艱難險阻,遇到的時候怎麼處理。

    稍微複雜一點的民事案件中準備、甄別證據,根據證據、訴訟時效等問題理清訴訟思路,相信我,不是一個沒有打過官司的人能做好的。開庭的時候,法官提問的意圖,對方舉證、辯論中所說的話的意圖,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儲備、沒有足夠的經驗也是非常難以應對的。

    在刑事案件中,也確實有些案件證據確實充分,有沒有律師對判決沒什麼影響,但是我還是認為多數刑事案件是需要律師的。

    現在很多人知道刑事訴訟判決生效以前,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押,家屬無法探視。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刑事案件的卷宗該案的被告人是無權檢視的,刑事訴訟開庭不是一定要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到場的。所以會造成被判的人不知道自己的刑期是為什麼,家屬更是連被判的人的判決已經生效了都不知道。

    律師有權檢視卷宗並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向被告人核實證據,雖然律師是否能把卷宗內容給被告人看還有爭議,但向被告人核實一些和自首、立功、主從犯等有關的情節是必然可以而且非常重要的。然後刑訴法也規定開庭是必須通知被告人的律師的。關於情節的核實我可以舉個例子,一個團伙搶劫案,起訴意見書指控被告人P參與了3起,P的辯護人在會見P的時候,P一直強調其中有一起自己沒去。後來辯護人又仔細研讀卷宗,發現同案人有人說P去了,有人說P沒去,就把這個疑問向公訴人進行說明。後來公訴人把這個問題列入“退偵提綱”,退偵後P參與的案件變成了2起。3起搶劫就是“多次”,屬於情節嚴重,起刑點10年。而2起就不算多次,P最後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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