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有三個檔案可查:
依據一:
3.9.2 觀察物件 subject under surveillance
為下列情況之一者:
a)短期接觸高濃度(劑量)的危害性較大或致職業病的潛伏期較長的職業性危害因素,當時無明顯臨床表現或僅有輕度相應的症狀而未能確診為職業病,需作進一步醫學監護,以預防或早期診治急性職業病者;
b)長期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而出現相應的輕度症狀、體徵或陽性實驗室指標,但未能確診為慢性職業病,而需作定期複查及處理,以預防或早期診斷慢性職業病者。
依據二: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依據三: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可以的,有三個檔案可查:
依據一:
3.9.2 觀察物件 subject under surveillance
為下列情況之一者:
a)短期接觸高濃度(劑量)的危害性較大或致職業病的潛伏期較長的職業性危害因素,當時無明顯臨床表現或僅有輕度相應的症狀而未能確診為職業病,需作進一步醫學監護,以預防或早期診治急性職業病者;
b)長期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而出現相應的輕度症狀、體徵或陽性實驗室指標,但未能確診為慢性職業病,而需作定期複查及處理,以預防或早期診斷慢性職業病者。
依據二: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依據三: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